保密与信息安全及数据使用承诺函

发布日期:2022年3月8日

生效日期:2022年3月15日

致杭州尽微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鉴于本人/本企业作为《平台服务协议》的签署方,拟入驻杭州尽微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尽微供应链”)运营的电商平台(jwhw.com)(以下简称“尽微供应链平台”),且在入驻经营过程中,为保证合作效果,会共享尽微供应链部分秘密信息;在秘密信息共享过程中本人/本企业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义务、保密义务、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

本承诺函项下的“秘密信息”是指:本人/本企业在合作过程中或本协议签订前为项目开展而从尽微供应链获知(无论是书面、口头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还是本人/本企业无意中了解)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尽微供应链的与研究、开发、生产、商品、服务、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列表、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尽微供应链获得其他用户授权且可以授权使用的个人信息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和文件(纸质或电子文档)。

本人/本企业在此承诺并保证:

1.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尽微供应链设定的安全规则以及获取权限从尽微供应链处获得秘密信息,获取的秘密信息范围以尽微供应链提供的范围为准。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以非法方式或以破坏尽微供应链安全规则的方式试图获取尽微供应链秘密信息。

2.本人/本企业知悉并理解,尽微供应链出于保护其秘密信息的安全,在数据传输过程中会采取保密措施,本人/本企业承诺将积极配合尽微供应链,以依法合规的形式接收、存储和使用秘密信息。

3.本人/本企业使用、处理秘密信息:(1)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2)将仅在尽微供应链所获授权范围内使用秘密信息;(3)将严格遵守本人/本企业与数据权利主体之间关于数据信息的约定;以及(4)将按照尽微供应链不时发出的指示进行。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未经权利主体明确同意或超出数据权利主体对尽微供应链及对本人/本企业的授权范围使用秘密信息。

4.就本人/本企业提供和共享给尽微供应链的信息,本人/本企业进一步承诺如下:

(1)就本人/本企业在尽微供应链平台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本人/本企业自身的经营信息和数据,以及本人/本企业通过尽微供应链平台绑定本人/本企业在推广平台、销售平台的账户而获取的信息、数据,本人/本企业均委托尽微供应链进行存储并在本人/本企业账户内向本人/本企业进行展示;

(2)对于前述第(1)项所列信息、数据,以及本人/本企业与服务方在推广平台、销售平台合作而产生且由服务方知悉、获取的信息、数据,本人/本企业均不可撤销地同意尽微供应链有权无偿地对该等信息、数据进行读取、分析和挖掘,授权期限为永久,且对于尽微供应链分析、挖掘之信息、数据,尽微供应链享有独家且排他的所有权,本人/本企业在任何时候均不以任何理由对尽微供应链就该等信息、数据的读取、分析和挖掘提出任何异议和/或主张任何权利;

(3)对于前述(1)、(2)项所列信息、数据,若涉及个人信息,本人/本企业同意并确保已获得被收集者允许尽微供应链在不接触、读取、访问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开展数据分析、挖掘,以及将匿名化的该等个人信息共享予尽微供应链。

5.本人/本企业承诺,除非获得尽微供应链书面同意且严格受限于本承诺书的各项承诺,本人/本企业不会向第三方转让、共享秘密信息,亦不会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对秘密信息进行处理。根据前述约定确需向第三方共享秘密信息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约束第三方在尽微供应链与数据权利主体授权范围内使用、处理这些秘密信息,并对第三方因违法违约使用、处理秘密信息造成的后果和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本企业承诺建立必要及审慎的组织管理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秘密信息的安全。若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安全风险/事件,本人/本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尽微供应链、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权利主体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本人/本企业承诺如尽微供应链要求,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向尽微供应链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以证明本人/本企业遵守本承诺函和数据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本企业的数据安全能力情况以及对秘密信息的保存、使用等情况。本人/本企业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情况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尽微供应链有权对本人/本企业的数据安全和数据使用进行安全审计,本人/本企业将予以积极配合。

8.如本人/本企业向尽微供应链提交、共享的信息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本人/本企业保证这些个人信息的取得、收集、使用、共享、转让及处理(包括目的、范围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已获得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此外,对于本人/本企业按照本承诺函共享予尽微供应链或委托尽微供应链处理的所有信息、数据,本人/本企业均保证该等委托处理、共享已取得了数据主体和相关方一切必要的同意和授权。

9.除本人/本企业经尽微供应链书面授权进行使用的数据外,本人/本企业同意不对尽微供应链其他任何数据作超过授权范围的使用。

10.若因本人/本企业的过失或故意导致秘密信息泄露或被滥用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独立处理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他方投诉、行政处罚以及诉讼纠纷),使尽微供应链及用户免于损失,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当本人/本企业与尽微供应链的合作期限届满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终止合作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删除或销毁所有从尽微供应链获取的秘密信息,包括原数据、备份数据等,并保证删除后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恢复。

12.若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下的保密义务,将被视为严重违约和/或侵权行为,尽微供应链有权要求本人/本企业对尽微供应链或用户或第三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并有权单方终止与本人/本企业的任何合作,本人/本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应负责消除影响、妥善解决。

13.若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第8条的承诺而导致尽微供应链及/或尽微供应链关联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应当予以全额赔偿,且尽微供应链有权从本人/本企业交付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本承诺函为《平台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平台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人/本企业同意《平台服务协议》之日起生效。

特此承诺。